(一)控股合并,指合并方或購買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對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控制權;
(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淨資産;
(三)新設合并,與合并的各方在企業合并後法人資格均被注銷,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一)控股合并,指合并方或購買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對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控制權;
(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淨資産;
(三)新設合并,與合并的各方在企業合并後法人資格均被注銷,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