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标準過低等。由以上情況需要追加撫養費的可以與對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标準過低等。由以上情況需要追加撫養費的可以與對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