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房地産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有固定的服務場所;有規定數量的财産和經費;從事房地産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産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曆、初級以上學曆、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中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産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産估價師;從事房地産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産經紀的。
2、設立房地産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應地縣級以上房地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再行辦理工商登記。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産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3、設立房地産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産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内,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