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籍貫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長久居住地或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貫原則上一般從父,個别特殊情況從母系的,原籍地是原來的籍貫。
2、參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爺爺)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後,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随之更改。
3、引證解釋
《魏書·食貨志》:“自昔以來,諸州戶口,籍貫不實,包藏隐漏,廢公罔私。”
《醒世恒言·張淑兒巧智脫楊生》:“正德年間,有個舉人,姓楊名延和 ,表字元禮 ,原是四川 成都府籍貫。”
楊沫《鄉思的朝和暮》:“多少年來每當有人問到我的籍貫時,我總是這樣自豪地告訴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