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意見》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規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意見》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