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2016年4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駕駛證新規,駕駛證可以異地辦理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補證、換證等業務,不一定要在駕駛證核發地辦理。
2、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内,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駕駛證;(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