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合法性,又稱證據的法律性,具體是指執業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和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審查認定證據,才具有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确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的合法性,又稱證據的法律性,具體是指執業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和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審查認定證據,才具有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确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