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變更撫養權。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系達成協議,隻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依據最高法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