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房屋時
為了最大化利用空間
不顧鄰居反對
将入戶門朝向
由“向内開”改為“向外開”
合法嗎?
01
基本案情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一起因鄰居擅改入戶門朝向引起的排除妨害糾紛案件,判決恢複原狀。
據了解,李某與劉某、張某系同一小區同一樓層的鄰居,小區交付時,兩套房屋的入戶門均為朝内開。劉某、張某在進行房屋裝修時,因房屋系小戶型,設計師出于最大化利用面積的考慮,将入戶門設計為朝外開。
圖片源于網絡
劉某、張某在裝修前曾兩次征求年近七旬的鄰居李某的意見,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劉某、張某考慮到裝修需要還是将入戶門改為朝外開。李某認為劉某、張某擅自改變入戶門朝向,在入戶門向外全開的情況下,會導緻公共通道狹窄影響其通行,造成安全隐患,故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張某将房屋入戶門恢複成朝内開。
02
法院審理
為查明案件事實,了解房門朝向的改變是否真的影響住戶通行,承辦法官赴現場考察,發現涉案兩套房屋房門距離較近,門前的公共過道短且狹窄,劉某、張某家入戶門外開時,會占據較大公共通道空間,對公共通道通行産生影響。如果李某門口有人站立,稍有疏忽則存在碰撞可能。而李某年近七旬,日常行動較年輕人更為遲緩,劉某、張某對入戶門的改造确實對李某通行造成了安全隐患。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存在妨害事實,且被告劉某、張某的妨害行為已經超過原告李某必要的容忍義務範圍。
法官說法
房屋交付時入戶門是朝内開的,想要對入戶門朝向進行改動,需符合相應的國家标準。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開向疏散走道及樓梯間的門扇開足後,不應影響走道及樓梯平台的疏散寬度。《住宅設計規範》規定: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的開啟。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兩家距離較近,公共走道距離較窄,将房門改成朝外開會影響鄰居通行,妨礙相鄰戶門開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相鄰關系是根據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産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設立相鄰關系是為了盡可能确保相鄰不動産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系,解決相鄰不動産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權利而發生的沖突,平衡不動産相鄰各方利益。
“民法典規定,處理相鄰關系必須遵循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這就要求人們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睦鄰友善,互利共赢,反對損人利己,充分考慮相鄰權利人的生活方便,為相鄰權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和便利。發生糾紛時,相鄰各方要保持忍讓和克制,盡量通過友好協商化解矛盾。”承辦法官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本案中,李某年近七旬,對安全有更高的要求。劉某、張某作為老人的鄰居,在處理相鄰關系上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兩被告的妨害行為已超出原告老人必要的容忍義務範圍,故法院判決劉某、張某将入戶門朝向改為朝内開。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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