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00年4月14日修訂印發的《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注銷注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内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 并填寫“執業藥師注銷注冊登記表”,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經核實後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藥師注冊證》。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00年4月14日修訂印發的《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注銷注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内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 并填寫“執業藥師注銷注冊登記表”,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經核實後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藥師注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