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公有住房是不算是有房的,租住公有住房是相對于所有權屬于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隻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公産房的所有權名義上是國家,實際上是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單位或者當地政府,所以公産房有所謂的單位産權和地方産權。單位産權在我國現行政策上被稱為國有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地方産權被稱為各地房屋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有住房。
租住住公有住房其在性質上更接近于物權而非債權,但由于我國物權法沒有将公産房承租權作為法定的物權種類之一,所以将公房承租權界定為用益物權,難以在法理上獲得有力支撐。公有住房的租賃合同、住房證或租約等,作為公産房的承租憑證,是雙方建立公産房租賃關系的标志,這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所以并不算入名下的房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