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除婚禮外,其他喜慶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内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人員參加。
2、對于操辦婚喪之事的流程,規定同樣做出了約束。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者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邀請人數及範圍等情況,并于事後10個工作日内報告遵守承諾情況。
3、對于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貴重禮品,一律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