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産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産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産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産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