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程序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
4、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書面答辯;
6、開庭審理;
7、調解或者判決。
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