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對第三人須享有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4、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代位權的效力:
1、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行使代位權所得利益中受償。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對于次債務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對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并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為抛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權行使喪失其效力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可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