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隻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不論其對财産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在夫妻離婚時,隻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對共同财産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必須平均分配。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隻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不論其對财産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在夫妻離婚時,隻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對共同财産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必須平均分配。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