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出口企業是指負責出口貨物盈虧的企業,而不是負責辦理出口手續的企業。出口企業的具體範圍包括:
(1)具有外貿經營權的出口企業。這是指經過外經貿等主管部門批準的、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外貿企業、工貿企業和工業生産企業。
(2)委托出口的企業。這裡是指委托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承擔出口盈虧的企業,限于生産企業和外貿企業。這部分企業有的自身沒有外貿經營權,有的則具有外貿經營權。有的生産企業為了直接打入國際市場,實行産銷見面,将過去與外貿企業的供貨關系改為委托代理出口,在财務上直接承擔盈虧,并付給外貿企業手續費。有的外貿企業為了組織貨源或出口經營的方便,也委托别的外貿企業代理出口。
(3)特定出口退稅的企業。根據現行出口退稅規定,這類企業主要有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對外修理修配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境口岸免稅店、列名的“以産頂進”國産鋼材的供應企業、指定的将進口原油加工成成品油後銷售給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及部分特區内資企業的國内煉油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