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根據《建築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因違法分包導緻質量不合格而造成損失的,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損失的範圍應包括返工費用、拆除重建費用、工期延誤損失等。另外,違法分包的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除對工程質量負有連帶責任外,承包單位對工期同樣負有責任。承包單位作為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合同當事人,對工程的工期負責是其合同主要義務,在其進行違法分包的情況下,其工期責任并不免除,所以,當因違法分包而造成工期延誤時,建設單位當然有權要求其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刑事責任。由于違法分包存在極大的質量和安全隐患,如因違法分包導緻重大造安全事故的,将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規定,如安全生産設施或者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