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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初期的艱難短資訊
創業初期的艱難短資訊
更新时间:2024-11-29 21:20:18

钛媒體前注:創業,是一場與時間賽跑的殘酷曆程。中國的創投市場充滿了勵志故事和創新活力,但一級市場并不都是陽光面。創業公司的生存狀況,一直是钛媒體關注的焦點,自2017年開始我們每年都在做創業死亡名單統計與數據分析。2017年在研究了1398家徹底死亡的公司後,钛媒體還曾重磅發布了一份深度研報《2016-2017追因中國創投“死亡名單”》)。

钛媒體關注并警惕“創業之死”,是因為這些具備創新活力、又敢于開拓的創業家和企業們,真正代表了中國商業市場的創新活力,更是民營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數據顯示,“民營企業創造了50%的稅收、60%的GDP、70%的技術創新、80%的就業、90%的企業數量和新增就業。”

然而多年來,民營中小企業的生存境況卻不容樂觀,各種内外複雜環境讓很多人的創業變得不再風光。

本期「钛媒體·封面」5月刊的特别深度調研中,樂行天下與東莞易步兩家公司的“商業秘密”糾紛案,就是發生在一級市場極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下稱“樂行案”)。其代表性在于,不僅涉及高科技公司之間的知識産權保護問題,更是讓明明兩家創業公司之間的民事糾紛,極為罕見地上升為了刑事重案,案件至今未終結,卻已導緻雙方公司“兩敗俱傷”,至今疑點重重,具有極大的行業參考意義。

同時我們也看到,這一案例恰恰發生在國家對民營中小企業發展大力扶持的曙光之中。以2019年兩會為契機,國家發布了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大政方針,并通過各層力量大力提倡“着力優化營商環境,放手發展民營經濟。”

钛媒體在追蹤“樂行案”時,看到的更多是競争環境、法治環境上的不完善,這些都擊中了中小企業生存的痛點。支持民營經濟,一方面需要平等發展公平競争;另一方面則需要長期穩定的法治環境。

毋庸置疑,從商業規律來看,“創業之死”終究不可避免;但誰也不希望看到,因營商環境和土壤問題而導緻優秀的技術創新者折戟,這将是整個中國商業市場的悲哀。

(查看往期钛媒體·封面,訂閱專題「钛媒體·封面」)

钛媒體·封面 - 5月刊

2019年1月21日,深圳的暖冬,中國平衡車市場明星公司樂行天下的創始人、華中科大知名校友周偉,因一紙逮捕令被東莞警方帶走。

周偉被抓,引發震動。這位生于86年的年輕人,周偉及其創辦的樂行天下(以下簡稱“樂行”)公司于2016年2月開始陷入一起“商業秘密侵權案”,由于案件從一開始就是被刑事立案,這引發了創業者群體的廣泛關注,包括波場創始人孫宇晨在内的多位創業者開始聲援樂行和周偉;2019年1月,周偉被警方帶走後,深圳近百名創業者還發布聯名信聲援周偉和樂行。

樂行成立于2012年12月,誕生在中國的智能制造中心深圳,基于技術專利能力及研發基礎,主營平衡車和機器人業務,也是中國平衡車市場最早的開拓者之一。樂行的産品,主要集中在中高端獨輪平衡車領域。樂行創始人周偉曾是“明星創始人”的代表,但讓周偉身陷囹圄的是其在成立樂行之前的另外一段并不愉快的創業經曆。他于2008年參與創立武漢若比特機器人公司,而若比特公司在2010年以合資方身份參與創辦東莞易步機器人公司(以下簡稱“易步”),後周偉因與易步實際控制人各種不愉快的經曆離開易步,也留下了易步與樂行之間的矛盾隐患。

在樂行成立四年後,2016年初東莞警方以樂行侵害易步“商業秘密”為由立案,樂行也因此由平衡車市場的開拓者與領先者逐漸變成了寸步難行的困獸。

一家擁有核心技術能力并合法經營的明星公司,為何因非經營性的原因陷入泥沼,到底是何緣由?為何兩家普通創業公司之間看似非常普通的知識産權及競業禁止民事糾紛,竟被上升到刑事案件,背後有什麼隐情?為破除現有網絡上關于此案的各種碎片化、真假參半信息,《钛媒體·封面》深度跟蹤調查多月、也多方走訪,力圖最全調查和真實還原這一創業悲劇始末和法律、商業意義參考。

樂行創始人陸續被抓

前述創始人周偉被拘留之前,2018年11月,樂行公司的另外兩位聯合創始人(郭蓋華和闫學凱),也因“東莞易步機器人有限公司被侵犯商業秘密”案(下稱“樂行案”)偵破為由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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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行團隊合影(前排左起:陳志發、闫學凱;後排左起第三位,正是生于1986年的創始人周偉。)

刑案控告人“東莞易步機器人有限公司”(本文簡稱“易步”),是周偉團隊前投資方之一吳細龍創辦的公司,同時也是周偉于2010年參股的公司。

工商信息顯示,該公司主營範圍包括了機器人和智能電動車等,主要産品為一款名為“易步機器人 ”的平衡車産品,法人代表為吳細龍。钛媒體查詢工商信息顯示,該公司目前處于“股權凍結”狀态,辦公地電話已停機。

樂行同樣從事平衡車及機器人業務。

平衡車在海外擁有廣闊市場,行業主要包括雙輪平衡車、獨輪平衡車和扭扭車三大品類。最早在2001年由美國賽格威(Segway)公司開辟(現已被中國公司NineBot收購)。2014年開始,國内的智能硬件類創業公司也開始進入平衡車市場,包括納恩博(Ninebot)、樂行天下等公司。

2014年至2015年是這一領域的資本追捧期,短短兩年内,國内平衡車行業湧現出了600多家企業。樂行在風口期,先後獲得了五嶽資本、天圖資本及華諾創投等機構的融資。平衡車領域競争激烈,樂行是通過技術研發和産品能力上保持創新的玩家之一。資料顯示,該公司已陸續申請了266項專利。

據钛媒體了解,2016年前,在技術實力和風口效應助益下,樂行的融資狀況良好,很快跻身于行業前三陣營,同時也成為深圳市政府扶持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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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行融資曆程(制圖:钛媒體App)

不過,樂行用于擴展業務的融資步伐在2016年末戛然而止,原因是核心創始人先後三人入獄,讓樂行陷入冰霜期,盡管團隊規模仍接近200人,但公司情況已岌岌可危:資金凍結、融資中斷、創始人被捕、團隊大量流失......

2016至2017年間,中國平衡車市場兩大品牌一是小米生态鍊公司納恩博(Ninebot),另一品牌則是樂行。前者于2014年成功收購了海外平衡車市場最大玩家美國賽格威,市場份額攀升。

樂行也于2017年開始布局海外市場,同年,樂行宣布收購獨輪平衡車領域最早的玩家——美國自平衡電動獨輪車索羅威爾(Solowheel)。該收購幫助樂行獲得了Solowheel核心專利在中國的代理權,也可看作其拓展海外市場的開始。

自媒體“深創那些事”在2018年發布的一篇詳述“樂行案”的文章曾提到,“樂行也曾經是小米意向的收購對象”,但創始人周偉希望為樂行謀求獨立發展,“拒絕了小米投資”。

然而,就在樂行謀求獨立發展之時,其前次創業與易步董事長吳細龍互相纏鬥埋下的“火藥”被引爆。

創始人周偉2018年發布于新浪微博的《自訴信》中稱,自2015年起,“吳細龍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屢次敲詐樂行,共勒索6000萬元巨款。”

吳細龍,系東莞易步機器人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長,東莞易步機器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注冊地在東莞。樂行的“麻煩”、樂行與易步兩家企業之間的糾紛,始于2016年2月東莞公安局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正式立案。

钛媒體通過樂行、易步雙方各自提供的資料,還原了雙方案件糾紛的曆程:

2013年3月,控告人東莞易步以“商業秘密侵權”為由向東莞警方報案;

2016年2月,東莞警方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對樂行及其幾位創始人進行刑事立案;

2016年10月,吳細龍以相同案由在廣州市知識産權法院立案,并提交财産保全的擔保,凍結了樂行的公司賬戶;

2018年5月29日,樂行公司創始人被列為網上追逃對象;

2018年9月,公司兩位聯合創始人(郭蓋華及闫學海)被東莞警方帶走;

2019年1月,樂行創始人周偉被東莞警方帶走;

2019年至今,東莞檢察院兩次“退偵”,目前案件尚處于審查起訴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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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細龍向钛媒體App出示的破案告知書,告知時間為2018年11月13日

此後2016年10月,吳細龍再以相同案由在廣州市知識産權法院立案。

此後,周偉和他的樂行天下開始了長達三年的應訴之路。據接近樂行創始人周偉的人士向钛媒體證實,2016年期間吳細龍與樂行創始人周偉之間曾多次交涉通過“賠償”等方式達成和解,但始終未果,直至周偉被抓入獄。

如今,距離樂行三位創始人最早一次被抓已過半年,籠罩在“樂行案”頭上的疑雲還未散去。

周偉與易步“前嫌”:從合作到決裂

周偉于2008年參與創立武漢若比特機器人公司,而若比特公司在2010年以合資方身份參與創辦東莞易步機器人公司。

周偉《自述信》顯示,“創始人吳細龍曾是我們最早的投資方之一”,并介紹稱,周偉與合夥人在校園期間即開始創業,在高校研究院支持下于2008年成立的武漢若比特機器人公司主營服務型機器人。2009年,樂行團隊完成了平衡車技術開發,在校尋求融資時遇到吳細龍(吳細龍彼時是東莞市長安一中精密模具廠的經營者)。

吳細龍并未同意進行投資,而是提出與周偉的技術團隊成立合資公司,運營平衡車項目。吳提出:其一投資500萬在新公司控股60%;其二新公司設在東莞,由吳細龍擔董事長。

2010年雙方基于簽署的《合作備忘錄》正式成立“東莞易步有限公司”。

該《備忘錄》約定的股權結構是:吳細龍的精密模具廠以500萬資金入股,認繳比例60%;武漢若比特以技術和前期投入入股,認繳比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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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偉及若比特公司與吳細龍合資成立易步的《合作備忘錄》(樂行公司人士僅提供截圖)

不過,在公司注冊前夕,吳細龍以資金周轉出問題為由,引入了第三方投資人吳東華。此時,合資公司的出資方式基于上述《備忘錄》進行了變更:

新投資人吳東華一次性出資125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吳細龍承諾三個月内認繳出資145萬元,占比29%;武漢若比特公司出資180萬元,占比36%;工研院出資50萬,占比10%。

同時,新公司的《公司章程》約定三個月内出資完成(即2010年12月)。

但據周偉《自述信》所述,“在東莞易步在2011年生産進入正軌後,吳細龍依然沒有補足投資”。若比特公司認為其股東利益被嚴重侵犯,曾将吳細龍訴諸法庭,并于2018年4月獲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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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偉表示出走易步的原因是“吳細龍未完成出資并涉嫌職務侵占”(來源:周偉《自述信》)

周偉表示,正是對投資人吳細龍資金到位情況不滿、公司經營不順,決定出走易步。聯合創始人陳志發也對钛媒體解釋,周偉出走的另一個導火索是,“2012年吳細龍已經更換管理層、并架空了周偉團隊。在雙方合作破裂後,這幾位年輕人離開了東莞易步。”

對此解釋,吳細龍則向钛媒體回應時予以否認。周偉彼時任易步公司研發負責人,吳細龍認為,周偉及其他技術人員集體出走是在與公司股東談判前就已經“周密計劃好”。2012月10月,一封聲稱公司“計劃在深圳籌備研發中心”的郵件,以核心技術人員之一郭蓋華的名義發送給了多位技術團隊成員。

此後周偉等人才向易步管理層提出離職申請。吳細龍認為,這直接導緻了易步核心技術團隊的流失。

那麼,吳細龍的認繳出資款到底有沒有到賬?

吳細龍向钛媒體App提供的一份《股東發起及股權轉讓協議書》(由于周偉已入獄,截止钛媒體發稿,未能向其證實該文件真實性),其中的約定出資方式,與上述周偉《自述信》披露的内容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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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細龍引入新投資人吳東華後的《股權協議》部分截圖(由其向钛媒體App提供)

吳細龍指出,所謂的投資款按協議“屬于認繳、無需一次到賬”, 并且表示,他本人應出的認繳款在2012年之前已打入易步公司賬戶。吳細龍方面向钛媒體提供了完整的驗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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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2010年7月、2012年5月、2012年6月的三份《驗資報告》截圖。由吳細龍向钛媒體App供圖)

三份《驗資報告》分别向钛媒體App展示了股東三方認繳款入帳時間:吳東華于2010年8月前完成注冊資本出資125萬元,占股25%;吳細龍于2012年5月前完成注冊資本145萬元,占股29%;武漢若比特于2012年6月完成出資180萬元,占股36%。

資料顯示,吳細龍的出資時間确實晚于《合作備忘錄》中約定的“2010年12月”。正是出于這個原因,有了周偉一方的解釋:“投資方吳細龍違約在先”,周偉所在的若比特公司——即平衡車專利技術的實際擁有者,并未在出資時按約定将專利技術轉讓于新公司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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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2年5月,吳細龍向钛媒體App展示的認繳出資完成情況

刑案疑雲

2012年底“單飛”的周偉團隊,落地深圳創立樂行天下。周偉和其團隊轉向一級市場,開啟了市場化融資重振旗鼓。但周偉萬萬沒想到,重新開始創業期間,受到了來自吳細龍方面的多方阻撓。自2016年2月樂行被以“商業秘密侵權”立案之後,與易步兩家創業企業陷入了長達三年的“纏鬥”。

雖然周偉同前公司易步的決裂原因雙方各執一詞,但是因為雙方糾紛而産生的刑事案件結果卻留下了諸多疑雲。

其中唯一一個雙方均認可的事實是:周偉團隊在技術入股易步後,與易步及其他股東并沒有簽署單獨的“競業禁止協議”。不過吳細龍在接受钛媒體采訪時補充指出,雖然沒有簽署競業禁止協議,但在股東發起協議中有相關條款規定了競業義務。吳細龍向钛媒體提供的《股東發起協議》第四條顯示:易步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離職後五年内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相關的工作,不得将易步公司技術資料用作其他商業用途,否則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責任。

2012年5月加入樂行公司的聯合創始人陳志發,在接受采訪時對钛媒體否認了上述文件的真實性。他指出其股東簽字頁(“武漢若比特”及“工研院”)均無法人簽字,并有日期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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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細龍向钛媒體提供的《股東發起及股權轉讓協議》完整文件,上圖為涉及“競業禁止協議”的條款。)

盡管有此條款,不過,吳細龍提供的《民事起訴狀》顯示,2016年10月易步在廣州市知識産權法院對樂行提起民事訴訟時,并未對樂行及周偉等人提起“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訴訟請求。

東莞檢察院在2016年對樂行的刑事訴訟,訴由是“周偉團隊惡意删除易步的硬盤數據,破壞其生産經營秩序。”

核心問題在于:硬盤數據的丢失,到底是否為周偉出走易步前所為?

钛媒體查閱雙方提供的資料發現:周偉團隊出走易步的時間是2012年10月,而吳細龍方面對公司硬盤數據進行恢複時間是2013年11月22日。如陳志發所稱,“該證據形成于2013年11月22日,周偉團隊離開一年後。”

東莞公安對案件相關證據的偵查、取證前後經曆了三年,與吳細龍表述一緻,“2013年向公安機關報案,直到2016年才正式立案。”

陳志發對钛媒體指出,“易步并無證據證明,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22日的一年多内,對證據涉及的硬盤進行保全。因此,不能排除易步惡意更換或删除硬盤内容後,陷害被控告人的可能性。”

對此質疑,吳細龍對钛媒體回應稱,之所以未在2013年11月前做鑒定,是因為當時從未想到“起訴周偉”;但直到2013年8月,“周偉方面向東莞稅務局舉報我們逃稅問題,我在憤怒之下才想去報案。當時,才拿這個硬盤去做技術鑒定,才發現,硬盤中的資料根本不是當時(含有技術代碼)的硬盤。”

吳細龍在之後的刑案控訴中稱,“是周偉等人拆走了(易步)的硬盤。”

他同時也指出,易步在此期間用于生産的技術代碼,是從“其他離職人員的電腦中恢複出來的”。“代碼從多台電腦中恢複出來”的事實,也為下文中樂行方辯護律師徐昕質疑易步“提交電子證據來源不明”埋下了伏筆。

自2016年東莞檢察院對周偉及其公司刑事立案後,2017至2018年期間,吳細龍與周偉雙方曾進行了多次交涉,雙方陷入無休止的“纏鬥”。

考慮到維持公司正常經營,“請吳細龍撤案”成為樂行方面主要訴求,而吳細龍與樂行及其中間人的談判也聚焦在“撤案條件”。

“吳細龍交涉的主要目的是勒索,需要5000萬元加上樂行10%的股權才能撤案。”陳志發向钛媒體透露。吳細龍在談判中對樂行方面進行“敲詐”,談判金額涉及數千萬元。

但吳細龍向钛媒體回顧,雙方先後主要有三次談判交涉,甚至第三次談判提出“樂行公司将易步公司收購”的要約,均未果。原因是,他本人并非希望通過刑事案件“迫使周偉和樂行給錢”,而是希望通過刑案,迫使周偉及其團隊“認錯并承擔責任”,但他承認“賠償6000萬,是我在2016年刑事立案中附帶的民事賠償訴求。”

樂行陳志發則向钛媒體展示的一份較為關鍵的面談錄音顯示,2018年11月26日,也就是兩位聯合創始人被羁押後,陳志發代表周偉提出與吳細龍進行談判。通話錄音顯示,陳志發提出了樂行拿“5000萬再加10%的股權”請吳細龍撤案的條件,吳細龍表示并不同意撤銷刑案。

至此,本案的疑雲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

  • 一是樂行對易步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侵權;
  • 二是普通商業秘密侵權是典型的民事糾紛範疇,為何上升到刑事案件?這也成為本案中最基本、最關鍵的法律問題。

案件疑點一:“商業秘密侵權”是否成立?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樂行辯護律師曾發起多次異議,包括管轄權異議、僞造證據等,終被二審駁回。

樂行認為,東莞易步提出“商業秘密侵權”存在不合理性。因為“擁有技術及專利的若比特公司,在參與合資公司後,由于吳細龍違反出資約定,并未将專利轉讓給易步。” 因此提出易步并不擁有專利——不擁有技術專利的吳細龍,為什麼能夠控告樂行“技術秘密侵權”呢?

對此,一位知識産權專業律師對钛媒體解釋,“侵犯商業秘密”與“專利侵權”,本質上是兩碼事。

專利一般是公開的、有時間限制,最長保護時間為20年。專利侵權也不會屬于刑案範疇,判決結果往往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涉案發明的專利權和賠償經濟損失,諸如蘋果與高通圍繞“芯片”專利授權訴訟就是典型案例,最終和解就包括了蘋果向高通賠款。

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

商業秘密需要四個構成要件:非公知性,實用性,價值性,采取了保密措施。在國内,對于商業秘密侵權的界定較為模糊。

那麼,深圳樂行是否侵犯了東莞易步的商業秘密呢?

首先,樂行聯合創始人陳志發認為,周偉團隊在離開原公司東莞易步時并未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等相關協議;其次,案件審理過程中多次進行的第三方鑒定結果,存在多處疑點。

樂行及周偉的辯護律師徐昕及周偉團隊提供的資料顯示,第一次的鑒定結果,“相似度為8%”,相似處為“行業通用技術”;第二次按照相似文件比對方法的鑒定,“相似度為19.37%”。

钛媒體就此向樂行方面求證兩份鑒定文件原文,樂行以“文件有政府公章不适宜披露”為由,并未給出鑒定結果原文。

吳細龍向钛媒體提供了兩份鑒定結果,均由東莞市公安局委托,分别為東公鑒通字【2016】06788号和【2018】11945号。

2016年和2018年的鑒定結果均采用了雙方文件“具有一定關聯性”、“構成部分相同”的說法,雙方代碼相似度與樂行提供的數值并不一緻。但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的鑒定結果明确指出,存在相同或實質相似的函數代碼屬于底層函數(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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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結果顯示部分函數代碼相同或實質相似,但為底層函數(鑒定圖由吳細龍向钛媒體App提供)

本案周偉的辯護律師先後對第三方鑒定過程及結果提出了如下質疑:

(1)鑒定結果相似度為8%,相似處為“行業通用技術”

律師徐昕對钛媒體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侵害技術秘密的依據是,通過一般技術比對确認雙方的技術是否構成相同或存在實質性相同。”

在調查期間,東莞公安曾先後委托兩家鑒定機構就争議雙方的源代碼是否構成實質性相同做鑒定,結果分别為《15号鑒定意見》和《18号鑒定意見》。兩份結果都無法做出實質性同一或相同的結論,僅僅是給出“部分函數代碼相同或實質相似”的意見。

《15号鑒定意見》顯示:“樂行與其(易步)産品源代碼的相似度不超過8%,且相似部分為與硬件相關的底層文件”。根據樂行展示的行業專家意見:所謂“硬件底層函數”,通常是由芯片廠商所提供,并非核心代碼。

據陳志發介紹,在平衡車領域最核心的技術有三項:一是運動控制算法;二是傳感器數據融合算法,三是電機控制算法。隻有這三項技術才涉及到技術秘密。

律師徐昕認為,從鑒定結果而言,8%的相似度并不構成技術秘密侵權。

“這8%的相似度,是底層芯片的函數。芯片的函數十分有限,肯定是要頻繁調用的。這是行業公知技術,并不屬上述三類平衡車的核心技術。”

钛媒體從辯護律師處獲悉,上述兩次鑒定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同。第一次的鑒定方法是比對代碼中的函數,而第二次鑒定意見的鑒定過程改為對比相似文件的數量,也就是“相似文件占總文件數的比例”。

在易步提交的160個文件中,共有31個文件相似。《18号鑒定意見》顯示,“樂行與易步的相似文件數有31個,在易步提交的證據文件中占比19.37%”。

陳志發對钛媒體表示,“依照計算機軟件條例,文件本身不是代碼,文本隻是代碼的載體,要用代碼的行數來做判斷;第二次鑒定,計算比例的方法完全不考慮文件的大小、實質性内容和文件在整體代碼中的重要性,所謂比例的提高,更像數字遊戲。”

“易步總共160多個文件,而我們(樂行)提供給鑒定機構的超過1000個文件——31個文件占160個文件的19.37%,比例看起來很高,但31個文件打開後的代碼總共加起來才1700多行。我們(樂行)向鑒定機構提供的代碼總共有20多萬行。如果以代碼行數來計算,1700多行在樂行整個代碼中隻占據了0.8%。“

本案周偉的辯護律師也認為,後者的操作手法,在算法的知識産權認定上,是不科學的。

(2)電子證據及鑒定意見不具合法可用性

在鑒定結果之外,樂行及律師徐昕方面對鑒定機構的公正性、機構采用(檢材)電子證據文件的真實有效性提出了質疑。

首先,徐昕對偵查機關第一次委托的鑒定機構公正性存疑。在比對雙方源代碼是否具有實質性相似之前,自2015年起,該鑒定機構就接受了東莞易步的單方面委托,對其源代碼是否屬于商業秘密進行鑒定,并出具《12号鑒定意見》和《22号鑒定意見》等多份鑒定結果。

當前案件的争議方主體與此前所做鑒定相同,屬于“重新鑒定”。依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32條規定,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再者,徐昕認為機構用于比對的電子證據文件(源代碼)不具備合法性和可用性。“在電子證據的取證過程中,公安機關正式的做法是到公司依法扣押封存電子證據的存儲介質,并按照嚴格的電子證據取證方法來進行取證,再提交給鑒定機構,而在本案中,東莞易步的證據是來源不明的。”徐昕說。

據徐昕介紹,從合法性而言,東莞易步的證據是自己提交的,而非公安機關取證,所以來源不明。

吳細龍主張所提交的代碼“被人删掉了”,因此代碼是從若幹台電腦中“進行恢複、再合并提交給鑒定機構”,證據獲取過程有瑕疵。

陳志發提供了一份名為“易步提交鑒定材料U盤目錄”的截圖,源自易步在民事案件中提交的《12号鑒定報告》。

根據兩次鑒定意見的截圖顯示:第一次易步給的電子證據文件修改時間為“2012年”,第二次的修改時間則為“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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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步提交電子證據的修改時間分别為2012年和2015年

周偉辯護律師表示,對于上述鑒定文件的修改時間持有異議。

樂行與易步正式“決裂”的時間是2012年10月,“對方應該拿10月之前的代碼跟我們(樂行)對比,因為我們2012年10月就離開了易步,在此之後的代碼與樂行團隊沒有關系。”

從可用性而言,東莞易步提供的電子證據也沒有進行可用性測試(即證明東莞易步提交的程序是能夠在其平衡車上使用)。“我們要求對方在平衡車上用這個代碼做可用性測試,對方也拒絕做這個測試。”陳志發告訴钛媒體。

“從證據來源、鑒定機構中立性、電子證據的合法可用性各個環節而言,這樣的鑒定結果都是存在漏洞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隻能根據鑒定意見來定案,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就不能構成犯罪。”徐昕表示。

周偉《自述信》中也提到,樂行曾以鑒定結果申請撤銷案件但被忽視。“對方提供的證據存在一系列的重大疑問,甚至無法證明其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和可用性;但我們申請撤銷案件,也被置之不理。”

為了證明鑒定機構所出示的鑒定意見不具備參考性,樂行又多方委托第三方對樂行與易步的源代碼進行再鑒定,鑒定結果均顯示雙方代碼不存在相同關系。

2017年4月6日,工信部下屬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顯示:雙方相應該軟件源代碼不具有同一性;2017年2月7日,北京國威知識産權司法鑒定中心的結果顯示:沒有證據證明兩份源代碼有本質的相同,一緻認為兩組源代碼不存在相同或者等同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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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機構鑒定結果顯示“二者代碼不存在相同”(左為工信部下屬鑒定機構出具意見,右為北京國威知識産權鑒定機構出具意見)

上海智能制造與機器人重點實驗室、廣東省動力電池标準化委員會、香港中文大學機器人與智能制造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機器人研究所分别給出專家意見,證明雙方源代碼不相同。

(3)被告方樂行是否存在侵權隐患?

這一問題涉及周偉團隊與吳細龍決裂、出走易步前後,是否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漏洞?

陳志發向钛媒體表示,樂行在糾紛發生之前,已經采取措施試圖規避風險。“團隊在深圳二次創業時,周偉曾在研發團隊進行内部自查,要求每個人的電腦上都不要出現競争對手的代碼,以防風險。”陳志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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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行向钛媒體App提供的一份内部“自查”文件

此外,周偉在團隊撤出武漢、落戶深圳後在研發及代碼、專利等方面和原始團隊(若比特)進行了切割,“保持了足夠謹慎。”

“在創立樂行時,周偉聘請了知識産權律師,我們團隊完全舍棄了之前在東莞易步的開發方案。”陳志發說。樂行已經盡所能避免竊取原公司(易步)商業秘密的問題和隐患。

此外,樂行天下的股權結構設計上,周偉團隊也“吸取了上次創業的教訓”,盡管經過了多輪融資,以周偉為首的整個技術團隊仍占據了60%的股份,“實現了技術團隊控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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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行天下股權結構圖(來源:由钛媒體截圖自啟信寶)

案件疑點之二:普通商業糾紛何以上升至“刑事案件”?

易步起訴樂行的案由是“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屬于商業秘密侵權一類。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同時也是本案周偉辯護律師的徐昕對钛媒體表示,“在國内商業秘密侵權上升到刑案的例子非常罕見,大多數通過民事官司都能解決。”

此外,原告吳細龍并未訴諸民事而是上升為刑訴,合理性不足。

徐昕對钛媒體解釋稱,

“謙抑性是刑法的基本原則,能民事解決一般不上升到刑事手段。本案即便在民事上也構不成侵權,所以這樣的處理結果不排除有人為幹擾的因素存在。”

一位不願具名的樂行早期投資人也對钛媒體表示,“在盡職調查的過程中,我們察覺到了有一定風險。但創始人被捕這種情況是沒預料到的,在我的從業經驗裡十分罕見。”

另外,據钛媒體了解,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已于2019年1月和4月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退偵”指的是因為證據不足,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繼續補充偵查,退偵以最多兩次為限,如兩次補充偵查之後仍然證據不足,檢察院将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樂行”案的最新補充偵查結果,正受到多方關注。周偉辯護律師徐昕也對钛媒體表示,“一旦最後一次補充偵查依然證據不足,周偉等人或有機會無罪釋放。”

钛媒體此前也曾試圖向東莞警方咨詢“刑事立案”的考慮,但截至發稿都未獲答複。

兩敗俱傷

截止钛媒體發稿,該案目前還處于審查起訴階段,尚未有最後次補充偵查的結果。但不管案件結果如何,卷入旋渦三年的樂行,經營狀況已不甚樂觀。與此同時,同為平衡車市場最早的開拓者,樂行天下與易步的多年纏鬥,導緻了兩家公司“兩敗俱傷”的局面。

受案件影響,樂行經營上已遭到了公司發展期内最緻命的打擊:失去了最大的客戶即全球最大的共享滑闆運營商Limebike。樂行産品本來有望通過與Limebike的合作拓展到海外——根據初期雙方的合作意向,樂行将成為Limebike在中國的主要供貨商——但這筆合作最終宣告流産;Limebike最終在中國選擇了小米作為ODM合作夥伴。

樂行現任負責人對钛媒體估計,“按照Limebike去年的采購規模,失去這個合作,我們相當于每年損失了6000萬美金。”

失去大客戶的樂行,相當于失去了最強勁的輸血方。在樂行情況岌岌可危的情況下,包括陳志發在内的樂行現核心團隊成員,依然在為此案奔走。

不僅樂行受到了極大影響,因核心研發團隊出走、加上多年的商業糾紛,同樣導緻原告吳細龍所經營的東莞易步發展困難,融資也十分艱難。“前幾年我已經将自己模具廠的所有收入投入到易步的經營中,但如今,公司業務早已陷入停滞狀态。”吳細龍對钛媒體說。

此外,工商信息顯示,東莞易步公司曾經曆多起知識産權民事糾紛,共計33條“風險提示”被記錄在案。其中多起案件,是存在于武漢若比特、深圳天下樂行及東莞易步之間的知識産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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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易步”工商信息顯示的部分“開庭公告”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樁,是“深圳天輪科技有限公司”訴易步“侵害發明專利”案,發生在2018年10月。天輪公司的法人即為樂行創始人周偉,該案二審終審判決,“被告東莞易步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害原告深圳天輪自平衡式兩籍電動車的發明專利産品,并賠償經濟損失。”

多起知識産權糾紛,導緻易步公司賬戶凍結、經營不利。可謂是民營企業之間“權鬥糾葛”的真實樣本,從另一個側面也反應了當時平衡車市場競争之激烈。

一個更為鮮明的對比是:就在今年4月,小米生态鍊公司“九号機器人”已申請上市科創闆,實現了對投資人和股東的回報。而樂行天下作為同領域的明星項目,寸步難行,公司經營雪上加霜;易步作為早期參與平衡車市場的民營企業,早已被市場所遺忘。

風口起落,股掌之間。随着國内平衡車遭遇監管、行業陷入低潮,企業的損失被加劇放大。

與3年前相比,如今平衡車市場格局已是一家獨大。此外,2016年以來,平衡車所引發的安全問題,一線城市出台平衡車上路罰款政策,進一步壓垮了整個行業。

出海?也不容易。

國産平衡車的出海之路遭到了美國市場在2016年3月起,近半年時間的阻撓,期間美國對中國出口平衡車發起調查,對未經許可的平衡車産品進入美國市場簽發了“普遍排除令”。與此同時,海外市場風雲突變,電動滑闆車正逐步取代平衡車成為新的短途出行工具,平衡車市場萎縮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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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闆車在海外流行,平衡車市場萎縮

小米旗下九号機器人早已轉型将“滑闆車”作為主營産品。钛媒體查看“九号機器人”不久前披露的招股書,2016-2017年間,平衡車是其主要收入來源,2016年度占比高達98.13%;而2018年,電動滑闆車收入已達66.46%,平衡車則縮水至29.14%。

創業,本就是一個與時間賽跑的遊戲。随着行業快速更叠,平衡車企業步履維艱,紛紛轉型。例如樂行,很早就開始加碼機器人業務研發,但市場留給樂行的時間已經不多。

深陷泥淖的“樂行”們,已如同被時代抛棄的寵兒。一位曾主導了某投資機構對樂行投資、不願具名的投資人對钛媒體表示,“如果樂觀估計周偉能夠被無罪釋放回歸,團隊依然有機會,海外會是很重要的一塊市場。” 樂行聯合創始人陳志發也對钛媒體表示,“期待案件能公正解決。我們團隊依然會繼續圍繞機器人繼續進行相關産品的研發。”

創業路上九死一生,震源或來自内部——如今年無人車賽道最知名的“死亡案例”Roadstar,因團隊内讧分崩離析(團隊内讧、投資人撤資,中國首家無人車公司猝死之謎 | 钛媒體深度》);而更多陷入泥潭的明星項目,卻是被不可測的外部風險拖累瀕死,正如本案中的樂行和易步。

從商業市場來看,企業之間的商業糾紛、知識産權糾紛非常普遍,但樂行、易步一案,不僅涉及高科技公司之間的商業秘密保護問題,還涉及了創業公司所面臨的刑法環境等一系列問題,案件還未終結,已經導緻雙方兩家創業公司“兩敗俱傷”,而這一切并非不可避免。

該案提供了一個因商業秘密侵權糾紛而引發的“創業之死”的殘酷樣本,在國家提倡扶持民營企業經商環境的大趨勢下,無論是對于規範經商環境的警示、法律層面的啟示,都對中國商業市場提供了極大參考意義。(本文獨家首發钛媒體App,采訪/蘆依、蔥蔥、曹天鵬,作者/蘆依、蔥蔥)

【注:钛媒體集團旗下科技投行“潛在投資”曾在2017年度,通過對中國創投市場創業數據的梳理,對主流投資機構及創業項目的深度走訪,利用取樣分析、數據綜合分類、深度面訪、多維度比對等手段制作完成了一份沉重的《2016-2017追因中國創投“死亡名單”》報告。曆史是一面明鏡,來一起回顧下這份報告。】

掃碼獲取《2016-2017追因中國創投“死亡名單”》(出品 / 钛媒體“潛在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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