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變更原則适用的條件如下:
1、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
2、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合同履行完畢之前;
3、須情事變更的發生是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歸責當事人,則應由當事人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适用情事變更原則。
4、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第41條、第42條、第43條規定
《合同法》第12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