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汽車三包規定》修訂主要内容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退車、換車情形
一是新增了7日内汽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退換車的規定。
二是降低消費者更換、退貨的條件。
(二)降低消費者的退車換車成本
一是下調消費者退換車時向銷售者支付使用補償費的系數。補償系數由不高于0.8%下調至不高于0.5%。
二是增加銷售者賠償消費者退換車損失的規定。即明确銷售者為消費者退換車時,應當賠償消費者的車輛登記費、加裝裝飾費、相關服務費等損失。
(三)擴大适用範圍
一是将家用電動汽車的電池、電機等專用零部件納入三包調整範圍。
二是将皮卡車納入三包調整範圍。
三是将污染控制裝置納入三包退換車條款。
(四)提高消費者接受服務的便利性
一是簡化消費者享受三包的條件。現階段各個汽車廠商基本都已實現車輛銷售和維修信息的電子化聯網管理,因此,如果能夠核實車輛購買信息的,應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的義務。
二是明确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産品的經營者,并将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
(五)細化相關時限要求
一是明确三包起算時間。明确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産品日期不一緻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二是明确修理記錄保存時限。明确修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六)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對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經營者,明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并将處罰結果記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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