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記滿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情形,駕駛證過期未超過一年可以正常辦理換證,期間不能駕駛機動車。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因此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而且符合允許駕駛原準駕車型的年齡條件、身體條件,不具有記滿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情形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一]合格後,可以恢複駕駛資格)。因此,申請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注銷後二年内完成考試,逾期未完成考試的,終止恢複駕駛資格。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超過三年的,駕駛證狀态由“注銷可恢複”轉記為“注銷”,無法恢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