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診隻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從法律的角度說,醫療過錯可以是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鑒定為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争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内,向衛生部門提出申請。
漏診隻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從法律的角度說,醫療過錯可以是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鑒定為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争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内,向衛生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