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安司法機關為了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并且随傳随到的一種強制措施。行為人是否會被判刑,是需要經過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作出判決,與偵查起訴階段是否被取保候審無直接聯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