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與調解有以下區别:
1、調解必須要雙方自願進行,未開始的不得開始,已開始的不得繼續;仲裁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予以排除,更不允許當事人單方随意改變或終止仲裁程序。
2、調解沒有固定的程序規則;仲裁則要依仲裁法或仲裁規則進行。
3、調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将争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其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
4、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經當事人完全同意;仲裁作出的裁決則無須經當事人同意,仲裁庭有權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作出。
5、調解協議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仲裁中,裁決書一經作出便立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