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幹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給予撫慰金(名稱權不得主張)等。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隐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标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财産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