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質押過的股權不能重複質押。
股權出質,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公司股權作為标的,通過訂立書面出質合同,将股權出質給質權人,用以擔保債務履行和債權實現的行為。《物權法》規定,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上述規定,股權出質登記是質權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質權并不當然設立。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處分的股權。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以外的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這裡的登記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兩種公司類型。
為保證質權實現,《物權法》同時規定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