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享汽車出現違章的,由租用共享汽車的駕駛者處理,如果租用共享汽車駕駛人交通違法未及時處理的,視為自動委托運營商家收取代理費用,由商家代辦處理交通違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4、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