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号)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财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資金賬簿印花稅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在實際收到出資時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号)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财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資金賬簿印花稅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在實際收到出資時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