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産、經營的收益;知識産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雙方所得的财産,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但一方的婚前财産;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均歸一方所有,不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