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與機動車不符合的車扣12分。
《交通法規扣分細則》第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2、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号牌的。
6、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号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号牌、行駛證的。
7、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