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主要有如下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債權人的債權的效力不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于與債務人發生債的關系的第三人(次債務人)。
2、債權人代位行使的範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标準,且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隻有通過強制執行程序才能滿足其債權。
二、代位權的性質:
(一)代位權屬于實體法上的權利,它具有為強制執行準備的性質。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不允許在訴訟外行使;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隻有通過強制執行程序才能滿足其債權。
(二)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效力,并非從屬于債權的特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