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賠償的請求,用人單位也應當對此請求作出受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