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别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成年人(如父母或老師)對小孩(子女或學生)身體使用的懲罰,可表現為各式毆打、罰站罰跪等。
體罰定義的标準有以下幾點。1、體罰必須是懲罰,不為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體罰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3、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鐘。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讓學生罰站兩分鐘屬于體罰;
4、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借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衆罰站兩分鐘等;
5、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搔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