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緻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緻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