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察的區别:
1、意思不同。
督查:監督,檢查。不及物動詞,更強調這一行為。
督察:監督警察的職業。名詞。作動詞用時,包涵更嚴密的調查過程,較為權威、官方。
2、權利不同:相較而言,督察組權力更大。
3、側重點不同:
督查組是例行檢查,上級查看下級工作有何問題,政策落實情況如何,幫助解決。
督察組更傾向于地方有違法亂紀行為時進行的檢察。
根據督查運用的不同領域,督查的名稱也有所不同。在黨委機關,稱之為“黨委督查”;在政府機關,稱之為“行政督查”;在企事業,可以稱之為“工作督查”;在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因事而異,并無固定稱謂。
督察縮寫IP,主要是指香港警察職級,該職級位于高級督察(SIP)之下,見習督察(PI)之上。屬于督察級。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應當佩帶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證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