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多了“怎麼證明你媽是你媽”這種新聞,讀者在看到本文題目時可能會疑問,這又是哪個無良機關搞出來的幺蛾子?其實不然。經常居住地是自然人在民事訴訟中确定管轄法院時非常重要的概念。本文拟對經常居住地的含義及重要性、經常居住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的證明效力等内容進行簡要介紹。
絕大部分判例認為連續居住的期間中出現短暫的中斷不影響經常居住地的認定。法院認為,“公民經常居住地原則上應該以起訴時間為起算點,往前推算公民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認定為公民的經常居住地。如果從起訴之日起算公民在所居住地點居住不足一年,但自公民離開住所地後曾在該地點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起訴時公民又在該地點居住的,該地點可以認定為公民的經常居住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确立的關于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因此“經常居住地”在民商事訴訟中非常重要,它關系到民商事訴訟的管轄問題。我國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主要認可以下幾種方式來證明公民經常居住地:
1、暫住證或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2、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房屋權屬證書;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繳費收據或轉賬記錄;
5、各種繳費證明,如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等繳費憑證;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勞務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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