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法典婚姻法的新規定的問題,可以在我國《民法典》看到,有這樣明确的規定法律法規條文。第一條條文: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分居一年以上包括一年,一方再向法院申請離婚,法院可以判離婚。第二條條文:夫妻一方在婚後生活做了對不起另一方的事情,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第三條條文:患有疾病的一方必須在結婚前如實告訴另一方。
法律依據:《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上述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