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區在結婚之前,女方會要求男方給付一定的彩禮,而日後要是女方提出離婚的話,那麼男方家就會要求退還彩禮。那麼女方離婚要退還彩禮錢嗎
對此我國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離婚彩禮不能要回來的情況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産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