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或離婚訴訟期間所得财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在婚姻當事人之間未訂立關于财産的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無效時,則适用法定夫妻财産制。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财産制為婚後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及雙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産,除夫妻個人特有财産及另有約定以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