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合同糾紛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特許人的核心競争力就是企業的經營資源,商業特許經營要求特許人在一個固定的市場、一段固定的時期内将商标、商号、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特許經營中的特許經營資源并非僅僅指商标、商号、經營訣竅、産品、專利、專業技術等中的某一項,而是他們的某幾項或者多項的組合,并且這個組合已經被市場證明是成功的。也就是說一般在沒有實際使用對方經營資源的情況下,合同處于初級履行階段,加盟人要求不再繼續履行加盟合同,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退還加盟費用。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标、企業标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将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