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2、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外,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3、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另外,注意一點,離婚協議書需要當着婚姻登記處辦理人員的面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