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後,如果公司是依法注銷的,則欠款無需再償還。但如果公司的股東有未足額出資的行為的,則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該股東在未足額出資的範圍内對公司的欠債擔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财産。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财産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