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
1、用人單位應在拟聘用外國人來華就業入境之前,先為其申請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2、獲準聘用該外國人的用人單位,應憑人力保障部門簽發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到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辦理通知簽證函電;
3、獲準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憑人力保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書、被授權單位的通知簽證函電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
4、用人單位應在獲得職業簽證的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内,持有關材料到人力保障部門為該外國人辦理《外國人就業證》;
5、已辦理就業證的外國人,應在入境後三十日内,持就業證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居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