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産産品分發于員工在稅法上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即雖然是發給員工的,但仍作為銷售收入處理。同時這部分銷售收入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應計入企業收入,故要用第二種分錄。自建俱樂部,屬于建設固定資産,減少了庫存商品,增加了固定資産,不能作為銷售處理,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不可确認銷售收入。銷售收入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确認:
企業已将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将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将産品用于在建工程,不滿足前兩條,所以不能作為收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