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村民代表,顧名思義,是由村民從衆多村民中直接選舉或推薦出來的代表。
村民代表得為村民說話,可以向村委會直接反映村民們的意見和建議;當村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時,村民代表就能參加大會并共同商議村中發生的大事和需要村委解決的一些村内重大的問題,讨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經村民代表會議讨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是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标準;二是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是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是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是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是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是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是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财産。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