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可以簽定勞動合同。年滿16周歲不屬于童工,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訂立勞動合同。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是勞動合同的合格主體,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以此為内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