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時間是如果不履行判決就會一直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直至履行判決書還清欠款後5年,就可以撤消黑名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