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被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維權程序總結如下:
第一步,面對一個處分,學生應當考量以下情況:學校的處分程序是否正當、證據是否充分、依據是否明确、定性是否準确、處分是否适當;學校是否聽取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是否經過了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學生接到處分決定5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步,申訴後,學校會對學生的申訴進行複查。學生對學校複查決定書仍然不服的,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複。學生如果對答複仍不服的,可到學校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