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緻外,尚須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傳統民法中,借用、借貸、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标準,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緻即成立的合同。随着現代化經濟生活的發展,尤其是銀行業、倉儲業、運輸業的發展,若仍堅持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還須以物之交付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營業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銀行信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和鐵路、航空等運輸合同,早在我國經濟合同法上均已脫離實踐性合同的範圍,而成為諾成性合同。 區分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與當事人義務的确定不同。所謂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諾成性合同僅以合意為成立要件,而實踐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成立要件。